籃球起源於西元1891年,由一位在「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」(現為春田學院)的體育指導員 – 詹姆斯·奈史密斯所發明。 西元1891年12月21號,那時為冬天,因室外天氣不佳,無法到室外運動,詹姆斯·奈史密斯想到小時候常玩的團隊遊戲:兩批人馬共同搶奪一顆石頭,哪一隊先將石頭丟盡地上的凹洞就算獲勝,因此發想了類似的運動,將梨桶分別釘在走忙兩端,以足球替代石頭,並且參考美式足球、歐式足球和冰上曲棍球,訂定了十三條規則。
籃球會叫做籃球,是因為一開始以桶子或是籃子為籃筐,被取名為「Basket ball」,後來一直到1921年,才將兩個子改為一個字「Basketball」,也就是現在的「籃球」,最一開始使用的球是足球,到了1950年代晚期,才被湯尼·辛科爾引進了專用的褐色籃球。